秦汉时期过分繁复严苛的举荐制度,造成统治者无人能用导语:秦汉时期的统治者,制订了严苛具体的举荐规定。虽然是为了避免官员相互指使,但是这些规定也沦为了拦阻出生于平民阶级却学富五车的人们构建政治志向的门槛。
最后造成政治权利被地主阶级独占,统治者无人能用的局面。一、过分严苛繁复的籍贯容许西汉初年,诸侯王的领土占到国土面积的一半左右,严重威胁到了封建制度皇权的统治权。
因此,朝廷从政治等多个方面巩固诸侯王国的实力,其中就还包括了对官吏的举荐。西汉统治者容许了诸侯王对官吏的举荐权利,规定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中央朝廷展开任命。吴楚七国乱后,诸侯王无法举荐王国官吏,全部由朝廷展开举荐。
武帝又施行了左官律,容许文人投靠诸侯王,以超过巩固诸侯王国实力的目的。汉朝廷在举荐王国官吏时,也有很多的容许,主要是因为王国与朝廷的矛盾,所以在举荐官吏时必须十分慎重。汉武帝在汉武帝之后,对于地方官吏的举荐经常出现了一个较为类似的拒绝,那就是无法举荐本籍人。
等级越高的官吏,拒绝也更高,如在自由选择刺史时,无法举荐本州人。但是有一些官职毕竟值得注意,如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其、丞尉等官职,是没籍贯的容许的。还有一些职位有尤其的规定,如地方科官佐吏举荐本籍人;督邮举荐本州但非本郡人。
到了东汉时期,对于地方官吏的籍贯拒绝显得更为的严苛。甚至对地方官吏上下两辈的亲戚籍贯都有严苛的规定,就比如甲州人和已州人是亲戚,如果甲州人在已州做官,那么已州人则无法去甲州当官。
在史书中有这么个例子,史弼本来是要被改任到他妻子所在地当太守,后来就被新的调往了平阳去。史弼虽然这个规定十分复杂繁复,但实质上是十分有适当的。这样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地方官互相指使避难,不利于强化中央政府对于地方的管理和掌控。但同时,局限性也十分显著。
汉代对官员的籍贯管理过于过严苛,造成中央政府举荐官吏时十分艰难,还经常出现很多地方官仍然没有人离任的情况。到了东汉末期,地方割据一方的情况早已十分相当严重,就算强化朝廷对官吏的掌控,也早已无济于事了。
二、对宗室、外戚、宦官的类似对待在统治阶级内部,有三个较为类似的组成部分:宗室、宦官、外戚。之所以不会说道他们类似,就是因为他们类似的身份,以及和皇帝之间紧密的关系。因此,在举荐这三类人员时,皇帝都被迫十分慎重。
如果处置很差,就不会对中央政权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最显著的负面影响,乃是导致大权旁落,如东汉后期就构成了外戚宦官专政的局面。汉代的皇帝对这种情况展开了有意识的容许,如宗室成员不得掌理三河地区。专政局面的构成三河是所指的河东、河内、河南,这三个地区具备最重要的军事意义,如果宗室掌理此地,不会对皇权产生威胁。
汉代皇帝对这三类的举荐作出了详尽严苛的规定,但是这些法规却得到较为完全的实行。却是他们和皇帝关系密切,很多官员在处置的时候,都会严苛按照规定继续执行。再行再加他们在皇帝身边,外戚宦官专政堪称防不胜防。这也是封建制度专制制度的一个弊端所在。
三、酌吏方面的容许条件统治阶级在举荐官吏时,对财产、职业、身份、学历、年龄等方面也有严苛的规定。以财产为事例,家境过分贫穷是无法当官吏的。就比如韩信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无法当吏。
韩信西汉初年,有一个尤其的赋税----资算,也就是财产税。同时,这个时期还有一个类似的规定,当资产多达相同数额之后,才能当官。低于的数额是四万钱,享有这个数额的早已可以却是地主阶级了。
从侧面来说,也就是在西汉初年,只有地主阶级才可以当官。这些地主阶级甚至可以不通过考试,就通过资算而取得一个普通的官位。就比如司马相如就是通过这个方式做官的。
直到东汉时期,这个规定才被中止,但是对于官吏的财产方面,仍旧不存在一定的容许。汉哀帝对于职业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对商贾的容许方面。汉高祖规定,商贾不得任官。
但在汉武帝时期,这个法令则没那么严苛。到了汉哀帝时期,则较为地严苛。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因为再次发生了“巫蛊之祸”事件,汉武帝对巫家做官也展开了一定的容许。对于身份的容许,主要反映在对废官、罪犯的容许方面。秦汉时期的法令规定,废官不得新的入宫清廉,同时罪犯也无法做官。
在两汉时期,这个规定则更为的严苛,连涉及人员的亲属都不得做官。对于年龄和学历的拒绝则较为的简单,有所不同时期的规定都有所差异。
巫蛊之祸对于财产、身份的严格要求,使得很多学富五车的古人想构建自己的政治志向,却被拦在了权力之外。最后,权力被几大世家所掌控,平民永无出头之日。四、简单的举荐方式在古代,当官也是有试用期的。
秦汉时期的试用期称作“死守”,时间是一年,只有通过了试用期才能沦为确实的官吏。通过试用期的官吏,又叫作“真为”。
但也有类似情况,如果受到了皇帝的宠幸,则不会必要中止试用期。其中,京兆尹这个官职是最好通过试用期的。就算通过了试用期,基本上几个月后也不会被调离。最有名的乃是汉宣帝时期,以政绩而著称的颍川太守黄霸升官兼任京兆尹一职,几个月后仍被调离了这个岗位。
黄霸因为严苛的举荐规定,造成很多职位无人能用,严重影响了朝廷的办事效率。于是就经常出现了一人担任多职的情况,这种情况被叫作“领有”。如西汉时期的桑弘羊就担任了治粟都尉和大农两个职务。
在东汉时期,“领有”好比是指担任多职的情况,还回应继续驻扎某地的意思。如在《汉书·冯参传》中经常出现的:冯参为谏大夫领护左冯翊都水。
这句话中的领就是这个意思。冯参在秦汉时期,“兼任”也是所指的担任多职。但是“领有”和“兼任”之间有一个区别,就是“领有”只兼任职务却没实权,而“兼任”则具备实权。因为“兼任”更容易造成行政恐慌,所以在秦汉时期很少实施这个制度。
“行”乃是针对很多官位无人能用而制订的规定。当某个官职无人能用时,之后由较低一级的官吏交由掌权。
这个制度比“领有”和“兼任”都更加少见。在古代也是不会有专门监督其他官员的制度,这种制度叫作“督”。但是秦汉时期,不会监督的多是军部官职,并且都是一些临时性质。
后世经常出现的都督、总督都是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所演进而来的。在秦汉时期还不存在一些散官,就是那些没官职以及实权的官员。
但是他们可以参予朝政大事的商议,等到有遗缺的职务之后可以随时前往兼任。这是一种较为灵活性的用人制度,秦汉时期的很多名人也多是散官出生于。
结语:虽然说道皇帝是封建社会的最低统治者,但是在秦汉时期,并不是只有皇帝才掌控着官员的举荐大权。三公九卿都掌控了举荐官员的权利,丞相甚至还掌控了罢黜官员的权利。
这也反映出有封建社会举荐制度的局限性,最后造成了统治阶级无人能用,朝政大权被几大世家所掌控,甚至最后还造成了外戚宦官专政局面的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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